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782执恢3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安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被执行人: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原福建海峡金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省璜镇璜兰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66507598X9。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782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8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4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8月4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法律文书内容。
二、本案针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与武夷山市立医院有未结清工程款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向武夷山市立医院核查,武夷山市立医院回函告知未有拖欠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双方的工程款已全部结清。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本院依法查封**名下车牌号为闽H6××**车辆过户手续,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故对该车辆暂无法处置。本院委托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AJ××**车辆过户手续,因执行期间福州市爆发新冠疫情,受托法院回复暂无法对该车辆采取查封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在执行期间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建阳区不动产中心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2年12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截至2022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有4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欢
审 判 员 范 仪 华
审 判 员 王 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换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