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执85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璜兰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66507598X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的(2021)渝01民终133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716811.43元。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此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716811.43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5执85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吉 志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毕 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江 渝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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