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5民初6301号之二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伙。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857元,减半收取5592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09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