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5民初6301号之二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伙。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857元,减半收取5592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09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