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521执12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安余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西厍公路**第**,组织机构代码:06934456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德清鹏程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组织机构代码:06560346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4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安余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清鹏程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浙0521民初5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0683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安余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清鹏程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鉴于履行期限较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521执12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田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