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5849号
原告:江苏金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琴川街道达海路25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瀚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宝带西路1177号2幢37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金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瀚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金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3元,由原告江苏金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