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2民初423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东方,河南良***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男,约45周岁,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河南合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西安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MA40MWRW5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合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2021年8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