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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2民初423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东方,河南良***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男,约45周岁,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河南合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西安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MA40MWRW5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合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2021年8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