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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亿华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永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21民初6508号
原告:福建亿华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泉州闽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永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亿华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永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亿华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55元,减半收取1778元,由原告福建亿华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傅家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