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博城建工有限公司

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博城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3民初7568号
原告: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丰州镇庙下村岭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408774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博城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留安路缘江新景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156415210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博城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为56元,由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