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执63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丰城市。
被执行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江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龚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已无执行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102执631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金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