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恒信给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抚顺市望花区新育才图书办公用品商行与抚顺市恒信给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辽0404民初1681号
原告:抚顺市望花区新育才图书办公用品商行,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段47号楼6号门市。
经营者:***,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望花区。
被告:抚顺市恒信给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抚区永安街永宁路南段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科长。
原告抚顺市望花区新育才图书办公用品商行(简称育才商行)与被告抚顺市恒信给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恒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育才商行经营者***、被告恒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育才商行诉称:原告育才商行在望花区门市经营书店。被告单位对该楼进行管线施工时在三楼楼道处遗留了一个上水管线洞口。2019年5月4日晚,该楼发生火灾,消防队救火时水从楼栋直接淹到了办公室,造成图书、空调等财产损失。现在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我财产损失46485元。
被告恒信公司辨称:原告所诉属实,我公司听从法院判决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育才商行系坐落在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段47号楼6号门市的书店。2018年被告恒信公司对该楼进行管线更换,在与原告相邻的三楼楼道顶棚留有一个十公分的上水管线洞口,未能及时封堵。2019年5月4日,该楼三楼楼道发生火灾,消防部门在进行喷水灭火时,水流从该洞口流向原告的办公场所,造成原告图书、墙面、吊顶、办公桌、沙发、字画、电脑、空调等财产损失。事后,双方对现场进行了查验均无异议。2019年5月,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6485元。庭审中经原告申请辽宁普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原告的损失为32263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损失照片、辽宁普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辽普华评报字(2019)第011号资产评估报告及当事人*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恒信公司在对管线更换时遗有管线洞口未及时封堵,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救火时有大量水流入原告办公场所,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经委托辽宁普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财产损失鉴定为32263元,本院予以确认。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抚顺市恒信给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抚顺市望花区新育才图书办公用品商行财产损失32263元。
案件受理费962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