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恒信给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抚顺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市恒信给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403民初1220号
原告:抚顺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开发区高湾街高阳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辽宁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抚顺市恒信给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永安街永宁路南段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管道工程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系辽宁臻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抚顺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市恒信给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顺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9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