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恒信给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铁岭市螺旋直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抚顺市恒信给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02民初1526号
原告铁岭市螺旋直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腰堡镇。
法定代表人曹翠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云奇,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市恒信给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永安街永宁路南段3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韬。
原告铁岭市螺旋直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市恒信给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来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岭市螺旋直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2元,本院减半收取22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冲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