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恒信给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抚顺好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民终17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好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红透山村。
法定代表人:祁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兴,辽宁悟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钰(***孙子),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9年3月7日出生,住抚顺市新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忠,抚顺市东洲区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珈,女,200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法定代理人:***(赵珈母亲),女,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忠,抚顺市东洲区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恒信给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永安街永宁路南段3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波,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抚顺好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珈、抚顺市恒信给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40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解决该争议焦点的前提为上诉人是否尽到足够的安全警示注意义务及上诉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赵春峰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对此争议问题,一审并未查清,故应当发回重审。重审时,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查明事发时上诉人是否采取了足以引起通行人员注意的警示措施、是否尽到了安全警示注意义务。如有事发时的录像,可考虑调取,以便进一步明确事发时的经过及现场情况,进而判断各方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20)辽040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诉讼费4199.79元,退还抚顺好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宫 颖
审 判 员  李 艳
审 判 员  李依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曲 靖
代书记员  刘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