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杰泰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杰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安徽杰泰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民初832号

原告: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业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水岭,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超,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法定代表人:康云,总经理。

被告:***泰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杨店乡政府对面办公楼二楼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8471809A。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进,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忠玉,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泰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傅忠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86元,由原告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方倩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