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

原告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与被告李某1、李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21民初1701号
原告: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冀永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某某。
被告: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
原告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与被告李某1、李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4元,减半收取计1977元,由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