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024民初1217号
原告:庆阳建长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
法定代表人:冀永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庆阳建长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庆阳建长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建长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阳建长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庆阳建长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