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汇合泰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中汇合泰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财保436号
申请人:北京中汇合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4层418室966(冯家峪镇集中办公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96383096。
法定代表人:朱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雪,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婧,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公民身份号码×××。
北京中汇合泰建筑有限公司与***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京0118民初70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三十三万零六百三十四元为限冻结、查封或扣押北京中汇合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9日冻结了北京中汇合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存款,限额为三十三万零六百三十四元。同年11月25日,我院作出(2021)京0118民初7009号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即“**、北京中汇合泰建筑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各项损失合计十五万五千元”。2021年12月28日,北京中汇合泰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其认为**已经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向***履行了给付义务,应当解除对北京中汇合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330634元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已经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协议内容,向***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本案符合应当解除保全之情形。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中汇合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存款的冻结,限额为三十三万零六百三十四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英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佳琪
法官助理 马欢欢
书 记 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