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汇合泰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汇合泰建筑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7009号
申请人:李彬三,男,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婧,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汇合泰建筑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山水大厦****966(冯家峪镇集中办公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96383096。
法定代表人:朱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雪,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彬三诉北京中汇合泰建筑有限公司、张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彬三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中汇合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以330634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彬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三十三万零六百三十四元为限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北京中汇合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二千一百七十三元,由李彬三预交(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英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佳琪
书 记 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