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富长盛建材有限公司播州区分公司与贵州泰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5249号

原告:遵义富长盛建材有限公司播州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枫香镇青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AJTQGA55。

法定代表人:罗天学。

委托代理人:姜某,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贵州泰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西大街佳惠大厦B栋1-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HC65C5Y。

法定代表人:罗旭斌。

原告遵义富长盛建材有限公司播州区分公司诉被告贵州泰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遵义富长盛建材有限公司播州区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遵义富长盛建材有限公司播州区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道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贺现巧

书记员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