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黔0381民初100号
原告:贵州泰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规划桥街道西大街佳惠大厦B栋1-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HC65C5Y。
法定代表人:罗旭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正均,公司员工。
被告: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复兴镇长江新村赤水市游客接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84136744C。
法定代表人:李晶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先月,公司员工。
原告贵州泰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泰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正均,被告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先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泰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055,645.26元,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27,179.57元(利息以2,055,645.26元为本金,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计算,从2021年8月31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合计:2,082,824.83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日,被告将其所属的四洞沟、游客中心范围内景区应急抢险、5A专项整改、维修、零星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双方签订《景区应急抢险、维修、零星工程(三标段)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工程地点以及质量标准等内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施工,双方于2020年7月、2021年1月完成竣工验收。2020年11月27日、2021年3月15日案涉工程经四川华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审定金额共计2,440,645.26元。审计后,原告向被告提交拨款申请,但被告至今仅向原告支付385,000.00元,仍欠付工程款2,055,645.26元,且欠付的工程款有百分之八十系农民工工资。原告已按约完成施工,且审计结果已经双方确认,被告应按约支付原告工程款,现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拒不支付工程款,已严重违约,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提出的欠付工程款2,055,645.26元无异议,但是对于欠付的利息有异议,我们签订的合同中有提到,没有按期支付的话不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对于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无异议。
被告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尚欠原告贵州泰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55,645.26无异议,只是提出资金困难,无力支付,但是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已达到了付款的时间,资金困难不是不支付剩余款项的理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问题,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不支付利息,且原告也当庭表示可以放弃利息部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泰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款2,055,645.26元及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共计2,065,645.26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泰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771.00元,由原告贵州泰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3.00元,由被告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6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丛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