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齐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核电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民终16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江苏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核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马明泽,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江苏齐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2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田德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齐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3民初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诉讼材料准备不足为由,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乙 斌
审 判 员  朱培培
审 判 员  张 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志远
书 记 员  卞 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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