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执恢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齐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齐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连港证执字第4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以长期履行的方式来清偿债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