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广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广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02民初1963号之二
原告洛阳广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古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2021)豫0302民初1963号民事裁定,冻结洛阳古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611299.97元,期限一年。洛阳古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供洛阳古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房产作为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洛阳古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不动产权证分别为豫(2020)洛阳市不动产权第××号、00061439号、00061438号];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不动产权证分别为豫(2020)洛阳市不动产权第××号**********、00061551号],保全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裴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