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广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洛阳广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博奥健身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305执4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广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53号双溪布洛花园2幢107号。
被执行人洛阳博奥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上海市场纺织品大楼四楼。
被执行人***,男,1990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本院在执行洛阳广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博奥健身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洛阳广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同意法院进行终结本次程序执行,合议庭经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康理
审判员:于风卫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