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05财保597号
申请人洛阳广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53号双溪部落花园2幢10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洛阳搏奥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上海市场纺织品大楼5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申请人洛阳广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搏奥健身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洛阳广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搏奥健身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搏奥健身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XX名下位于西工区八一路5号院1幢2-402(房产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001870**号)房屋。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