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赣0430执239号
彭泽县京城灯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彭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彭泽县京城灯皇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430执2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建红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书 记 员 刘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