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青岛中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洁能源宜昌路油气站,住青岛,住青岛市四方区宜昌路**iv>
负责人王开雄,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09)第6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北洋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09)第61号裁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其航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陈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