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4459号
原告:青岛金北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北路310号。
法定代表人:蔡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向,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婷,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利德液化气站,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德利沟。
法定代表人:李顺斗,总经理。
原告青岛金北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利德液化气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金北洋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青岛金北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丁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