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宇颖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龙山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龙山县某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3130执695号
申请执行人龙山县**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献昌。
被执行人龙山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宇。
申请执行人龙山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山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的(2021)湘31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山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龙山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龙山县**建材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龙山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8月22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局、房产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2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龙山县**建材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12月10日本院再次向被执行人龙山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被执行人龙山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龙山县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龙山县**建材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龙山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1年12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龙山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12月10日将被执行人龙山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535500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龙山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向 明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吴明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莺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