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736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6日生,住海安市。
被告:***,男,1970年1月10日生,住海安市。
被告:江苏铁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880833218,住所地海安市海安街道江海西路288号1幢。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铁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