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高铝模板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736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6日生,住海安市。 被告:***,男,1970年1月10日生,住海安市。 被告:江苏铁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880833218,住所地海安市海安街道江海西路288号1幢。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铁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