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无线飞翔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无线飞翔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5民初5635号
原告:武汉无线飞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高新大道999号未来科技城F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太益,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820号宝安山水琴台6栋1层11室。
主要负责人:齐赓。
被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10号洪湖花园A座4楼。
法定代表人:马小虎。
原告武汉无线飞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武汉无线飞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无线飞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无线飞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武汉无线飞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俊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郑芳洁
书记员杨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