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财保97号
申请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489号领秀城8栋2层01室19号。
法定代表人:佘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钦勇,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无线飞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高新大道999号未来科技城F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杨。
申请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无线飞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保险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在460000元以内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PP20420118960000000233)。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无线飞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袁少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