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2财保1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高新科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泽,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怡、陈玲,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飞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颜国顺,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汉无线飞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张扬,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烟台智新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方新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烟台高新科创发展有限公司与烟台飞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无线飞翔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智新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鲁0692财保1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飞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无线飞翔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智新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787.1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烟台高新科创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烟台高新科创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飞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无线飞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成乐
人民陪审员 于泽明
人民陪审员 赵翠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