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民初2847号之一
原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489号领秀城8栋2层01室19号。
法定代表人:佘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钦勇,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无线飞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高新大道999号未来科技城F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杨。
原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无线飞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汤西倩
书记员汪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