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无线飞翔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顺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无线飞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02民初1059号
原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港区**大道736号。
法定代表人:冯进富。
被告:武汉无线飞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高新大道999号未来科技城F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杨。
原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无线飞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桂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