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长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长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5民初2019号
原告:青海长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245005720),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本人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青海省广播电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0000015000687H),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申红兴,电视局局长。本人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青海长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青海长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置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长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0元,减半收取计4090元,由原告青海长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林
书记员  田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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