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长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长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安赛捷奥特莱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青0203民初2709号 原告:青海长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安赛捷奥特莱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河湟新区高铁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长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安赛捷奥特莱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长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青海安赛捷奥特莱斯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长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项目启动金93487.7元;3.判令被告支付总体景观概念设计方案设计费186375.4元;4.判令被告支付预期收益(合同总价的15%)139781.55元;5.判令被告违约金90683元+169601元=260284元【计算方式:1.项目启动金93487.7元×2‰×485天(2022年7月28日至2023年11月28日)=90683元;2.第二阶段应当于2022年8月26日前支付186375.4元×2‰×455天(2022年8月26日至2023年11月26日)=169601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欧脉智慧养老建设项目景观设计合同》,合同总价款为931877元。合同约定设计服务费分五个阶段支付,第一笔10%项目启动金93487.7元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20%总体景观概念方案款186375.4元于总体景观概念方案审核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我单位即按合同要求展开了相关设计工作,同年8月15日进行了第一次设计方案汇报审核、8月18日按被告要求完成方案修改。但被告不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服务费,还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故意将我单位列为不中标单位,时至今日既不说明原因,也不书面通知我单位解除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经多次催告,被告不予回复。 被告青海安赛捷奥特莱斯实业有限公司辩称,1.设计合同同意解除,双方于2022年7月20日签订合同,签订后仅是原告公司在第一次提供设计方案展示项目,后续原告未按合同第5条约定内容进行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需经过招标环节但原告未中标,事实上双方合同已经解除。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于2023年2月21日向原告公司以微信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因合同未履行未中标,双方不会承担违约责任;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53条约定,被告收到原告解除合同未提出异议;4.项目总体资金、违约金等不能成立,合同签订后启动资金是进度款,原告主张支付的以上费用不符合约定。按合同第10.4款约定,原告未履行延误交付涉及资料等约定内容,因此违约金不成立,进度款亦未履行合同,双方存在互相违约责任,我方保留反诉违约金诉求;5.原告公司预期收益的支付诉求,本案预期利益产生在缔约过失,双方签订合同后发生变更对原告进行了通知,原告未中标,该项预期收益的法律关系属于重复主张;6.中双方签订合同,投标后原告未中标,未履行合同双方存在相互违约,原告存在直接损失应提供证据证明。综上,在原告明确被告承担的法律关系后支持其合理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7月20日,青海安赛捷奥特莱斯实业有限公司(甲方)与青海长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欧脉智慧养老建设项目景观设计合同》,合同总价款931877元。合同第五项费用及支付方式中约定:1.项目启动金93487.7元,占合同比例10%,付费条件为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2.总体景观概念方案186375.4元,占合同比例20%,付费条件为汇报会通过经甲方书面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合同第九项服务与职责中约定:(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3)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乙方已完成阶段设计任务对应的设计费。合同第十项违约条款中约定:1.合同生效后,因甲方原因而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合同款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已完成的设计成果甲方有使用权。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青海长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启动了项目设计方案,2022年8月15日,青海长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第一次设计方案汇报审核。2022年8月18日,青海长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按要求完成方案修改。2022年10月18日,青海长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向青海诗钥山佘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58000元,并向其公司设计人员支付2002年7、8月工资128020元。时至今日,双方未能达成相关费用的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告青海长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设计合同》、双方项目负责人微信聊天记录、欧脉智慧养老建设项目景观概念设计、微信朋友圈截屏、增值税发票、2002年7、8月工资表,被告青海安赛捷奥特莱斯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与**于2022年7月20日上午9点09分微信聊天记录、《欧脉智慧养老建设项目景观设计合同》《欧脉智慧养老项目景观深化设计合同》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欧脉智慧养老建设项目景观设计合同》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合同约定项目启动金93487.7元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启动了项目并且就该项目设计经被告审核,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启动资金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项目启动金93487.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未完全实际履行,均不符合合同约定,故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合同未实际履行,不应承担责任的部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青海长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安赛捷奥特莱斯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签订的《欧脉智慧养老建设项目景观设计合同》; 2、被告青海安赛捷奥特莱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向原告青海长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给付项目启动金93487.7元; 3、驳回原告青海长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00元,由被告青海安赛捷奥特莱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陆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 某 书 记 员 韩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