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1560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民,南京市浦口区汤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裕新社区王宾路77号102。
法定代表人:周文兵,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