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0211行审23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199号10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曦,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无锡绿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旺庄街道大尤巷84号。
法定代表人***。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锡国土资监罚[2015]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锡国土资监罚[2015]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执行的条件,应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锡国土资监罚[2015]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保丽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