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千棵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执1780号
申请人:江苏千棵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路309-1023。
法定代表人:曹俊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远成,王羿,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裕新社区壬宾路77号102。
法定代表人:周文兵。
被申请人:费成明,男,198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申请人江苏千棵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费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千棵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费成明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江苏千棵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绿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费成明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荣荣
书 记 员  万 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