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黄平金凤资产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清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平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2622民初45号 原告:***,男,1982年4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三穗县村民,住该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名,贵州省三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清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平县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新州镇五里桥金桥家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贵州黄平**资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新州镇***。 法定代表人:时素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8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村民,住该村××组。 原告***与被告贵州清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平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清发公司黄平分公司)和被告贵州黄平**资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6.00元,减半收取2,76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