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坐标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恒坐标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周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238号
原告:西安恒坐标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091659707X。
法定代表人:郝建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操卫斌,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桐,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身份证号:620XXXXXXX********。
委托代理人:罗瑞康,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恒坐标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支付被告六月份工资1904.76元、七月份工资909.09元;2.请求判令原告支付被告加班费919.54元;3.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3月5日来原告处工作,并于入职当天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摄影师。试用期满后,公司结合工作结果和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人力资源部于2018年7月12日与被告约谈并通知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因是:工作期间有旷工行为,考勤弄虚作假,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旷工日期为:6月4日、11日、14日、18日和19日、7月9日,共计6天。因被告工作性质的原因,小蚂蚁APP办公软件系统会对摄影师工作期间进行每隔一小时自动定位。被告在职期间多次用钉钉打卡软件于上午9时在公司打卡,下午6时也正常打卡,但是公司规定员工在公司办公时必须用打卡机刷脸打卡,被告不遵守公司规定多次用钉钉打卡,钉钉打卡虽显示被告正常打卡,但是小蚂蚁APP并没有定位到被告在没有外出打工安排的前提下在办公室坐班的定位记录,即被告只是进行打卡但是人未在办公室,其他同事也没见被告来。被告于2018年7月19日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10月17日原告收到市劳人仲案(曲江)字[2018]第23号裁决书,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6月工资(不含休息日加班工资)3302.65元、7月工资2584.68元(不含休息日加班工资),但被告6月份实际出勤天数为16天,6月份工资应为1904.76元,被告7月份实际出勤天数为8天,7月份工资应为909.09元。根据原告人事考勤统计被告累计加班天数为7天,已调休3天,剩余4天未调休,加班天数应为4天而非6.5天,即原告支付被告加班费应为919.54元。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不存在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是正常的辞退和解除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曲江)字[2018]第23号裁决书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6月工资、7月工资、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5867.08元,未超过西安市雁塔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故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恒坐标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阳
人民陪审员 梁 钢
人民陪审员 李佟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