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坐标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恒坐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03执13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18号。
委托代理人:辛杰,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恒坐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1幢1单元10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恒坐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3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恒坐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