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赣1181民初1235号
原告德兴市东方广告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新营街道丽都嘉苑A7栋一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181716587062R。
经营者***,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代理人***,德兴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瑞麟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德兴市香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0742987780。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德兴市东方广告服务中心诉被告江西瑞麟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兴市东方广告服务中心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瑞麟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兴市东方广告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30,398元及利息损失1,824元,共计人民币32,22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定作广告,被告拖欠原告定作报酬30,398元,有2018年1月22日的结算清单为凭。因被告至今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江西瑞麟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进行答辩和质证,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原告德兴市东方广告服务中心为被告江西瑞麟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广告。2018年1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报酬人民币30,398元,被告在《瑞麟科技(广告制作明细表)》上盖章确认,其工作人员也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经庭审调查,有原告提供的《瑞麟科技(广告制作明细表)》、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适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江西瑞麟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到期拒不支付报酬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德兴市东方广告服务中心要求被告江西瑞麟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报酬人民币30,398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及责任承担的方式,但被告长期不支付欠款占用原告资金,给原告造成损失已成事实,原告有权提出利息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的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因此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人民币1,82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西瑞麟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江西瑞麟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德兴市东方广告服务中心报酬人民币30,398元及利息人民币1,824元,合计人民币32,2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瑞麟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