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高民二(商)申字第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慧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上海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网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慧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浙大网新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其与案外人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导致其与被申请人慧信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买卖交易,并驳回了其要求慧信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请。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致使判决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就本案判决理由已作了详尽阐述,对此本院予以认可。原审鉴于本案合同从签订过程、收货人由**指定,以及**支付部分货款的事实,及浙大网新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为慧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故浙大网新公司要求被申请人慧信公司承担剩余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浙大网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周林发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马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