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杭西商初字第2151号
原告:上海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杭州富翔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富翔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富翔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8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0元,合计1285元,实际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卜亮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