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腾彪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沪高民二(商)申字第3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腾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勇。
委托代理人张国豪,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
委托代理人潘文策,上海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腾彪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腾彪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案外人杨某某代理身份认定错误,其只是双方买卖交易的中介;(二)腾彪公司2013年5月9日在合同上盖章不能视为对网新公司发货的确认;(三)网新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未尽到审慎义务,将货物交付给杨斌指定的人,其应对本案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判令网新公司返还货款人民币29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网新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本案买卖交易中,腾彪公司已自认杨斌具有代理人身份,其对杨斌在合同上盖章未提出异议,且杨斌也承认其是挂靠在腾彪公司名下,网新公司有理由相信杨斌具有代理权;(二)双方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2013年5月9日补签合同是对之前买卖合同的确认。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腾彪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腾彪公司确认在交易过程中,均是由杨斌代表其与网新公司进行商谈,网新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也是由杨斌送至腾彪公司盖章后再传真给网新公司。在网新公司员工与杨斌联系中,杨斌提供了腾彪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公司文件。在网新公司与杨斌商谈好合同内容后,腾彪公司即向网新公司支付了全部系争货款。因此,网新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有理由相信杨斌系代表腾彪公司行事。二审判决综合本案案情及相关证据认定杨某某代理人身份,并认为网新公司按照杨斌指定的收货人发送货物即已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交付义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腾彪公司关于网新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未尽审慎义务,存在过错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腾彪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腾彪电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 川
审 判 员 范 倩
代理审判员 夏 青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振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