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天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德天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遂宁远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903民初4325号
原告:四川德天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331930341Q。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远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0644915237。
法定代表人:***。
破产管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周红民。
原告四川德天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远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四川德天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德天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德天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060元,减半收取计4530元,由原告四川德天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舒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