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5204号
原告:四川德天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1号。
法定代表人:胡德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述龙,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多利(成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红光镇白云村。
法定代表人:张同贵。
原告四川德天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多利(成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德天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德天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德天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四川德天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易红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曾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