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执保545号
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1号。
法定代表人:胡德彪,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三路4号1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汪旭波,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355632.75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书面担保函一份在355632.75元的范围内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355632.75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谭志文